首年缴费
¥4,900.00
2020-03-241100关注0赞
被保人 :1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推荐理由:103种重症确诊7次赔付,52种轻症确诊22次赔付,10种特疾确诊另赔保额的50%,同时可附加双豁免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103种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52种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10种 | 1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且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需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基本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 |
豁免保费 | 300000 |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如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可免交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豁免 | 300000 | 假如被保人确诊52种轻症的任何一种,后面所有的主险保费不用交了,合同继续有效,保终身 |
重症豁免 | 300000 | 假如投保人确诊重疾,后面所有的主险保费不用交了,合同继续有效,保终身 |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新华人寿多倍保A1(青年版)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4900 |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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